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等。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拿到本科学历后,拥有5年劳动关系经验
取得本职业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连续参加劳动关系工作12年
获得三级证书后拥有5年劳动关系经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拿到四级证书后连续工作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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